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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信贷透视对农民货币政策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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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人民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再贷款管理办法》和西安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实施细则》,认真执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明确规定重点支持农牧民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储运和农村消费需求。近五年来人行甘南中支行申请投放再贷款逐年增加,申请指标贷款从1999年的1200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20000万元,约增长15.7%倍倍支持农村信用社实际投放从1999年的1200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13238万元,约增长了100%倍;支农再贷款的运用直接反映了货币政策的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发挥了政策引导的积极作用。

    支农再贷款的运用直接反映了货币政策的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发挥了政策引导的积极作用。但是,农村信用社对再贷款管理工作不够严格,突出地表现在:一是个别基层信用社对再贷款对象、用途模糊不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农再贷款,将一部分再贷款当做调剂资金使用;有的信用社用于修路周转金和购置设备之用。二是再贷款期限、利率执行不准,利率过高。人行的支农再贷款发放到农信社、信用社赚取6~7个百分点的利差,实际上是解决了农信社的“资金头寸”,化解了支付风险,提高了盈利能力,让信用社得到了实惠,农民未能得到政策的优待,故要彻底改变支农再贷款的管理运作模式。三是农信社对再贷款台账设置和专户管理不够重视,不能按时向人民银行及时报送再贷款台账,基层信用社专户管理不规范、科目反映混乱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农村信用联社对支农再贷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目的认识还存有偏差,对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界限随意更改,卓尼卡车信用社、夏河县麻当信用社等对非农户发放再贷款,购买运输车辆,用于“修路周转金”、“装载机”等。

    二、对执行货币政策的建议。

    (一)要建立货币信贷政策支农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农村的投融资环境,加强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改善调控措施、增强农业基础地位在目前状况下,中央银行要建立对农村的金融服务机制,硬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强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把政策措施的有效监督与政策调控结合起来,建议强化基层央行货币政策手段、探索控制对各商业银行资金上赳、大量外拆的调控措施,只要是年度核算盈余的金融机构部不得将当地的存款资金以各种方式转移到离开农村以外的地区。鼓励和支持外资银行以及外来资本到县城及县城以下开摊设点、提供金融服务、开展投融资活动,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支持民间‘融资,正确引导监督农村各家金融机构满足农户的贷款,不管哪家银行只要是在当地吸收存款,都有义务按.定比例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当年农户贷款要达到80%以上,新增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不能低于70%,要各家金融机构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就是讲政治、讲大局、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体现,就是对农民几十年来为国家、为城里人做贡献的返还与回报,从货币政策方面建立支持“三农”的长效机制,使货币政策的调控发挥作用。

    (二)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区别对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实施县城以下农业贷款比例管理,使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进一步适应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

    一是要遏制民族地区金融机构不断减少有限的存款货币资金外流现象,克服金融机构少、资金小、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受限的影响,积极积聚壮大农村资金流通量,提高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是加大对本地区信贷资金的投放投向调节力度,提高基层央行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执行货币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和权限,对县城及县城以下农业贷款实施比例管理,实现贫困地区货币政策的直接调控,这是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的客观条件第二部分 货币政策决定的,对支持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十分重要。

    三是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让入股农民得到优惠利息的贷款。四是要整体推进全面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货币政策调控环境,提高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五是改革中央银行基层行执行货币政策可操作工具不多、手段弱化的状况,增强基层央行在“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双向调节职能.对支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创造宏观金融环境依然重要,而且不会影响国家对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现象的治理。

    (三)降低对农户贷款的利息,扶持农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一般农业货款、政策性农村扶贫贷款、支农再贷款准确发放,增加农民实际收入。

    一是要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对农民短期贷款的上浮利率,在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执行上浮30%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封顶,坚决杜绝对农户贷款上浮50%至200%利率的贷款出现。

    二是严格控制农业银行的利率执行标准,对农户的贷款利率控制在央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封顶。

    三是严格控制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的执行,决不允许把再贷款当做一般信贷资金使用,要专款专用,建立台长、封闭运行;要确定贷款对象、跟踪监测、利率上浮不得超过20%。对各种超过利率界限执行的做法要给予法律和经济的处罚,从货币政策上支持农民提高实际收入,让农民得到实惠。四是要把支持“三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做到家喻户晓,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的第一要务,心系百万群众,把改善信誉环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从细小处人手,想为农民所想,作为农民所作,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百般爱戴农民的社会氛围,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发展。

    (四)以实施城镇化战略为中心,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科技推第二部分货币政策动为重点,改革农村经济金融服务体制,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继续推动农村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从农电线路改造、水利设施建设、道路改造及小城镇建设、基础教育建设等全面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二是要加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通过改革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加大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工作力度,鼓励农民发展产业经营和农业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三是要加大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除了正确引导各商业银行到农村扩大信贷营销外,必须明确县域以下各家金融机构有义务服务“三农”,必须改变服务观念、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支农渠道口要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农职能,扩大对农业、农民、农村的服务范围,合理分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要继续改革农村信用社,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入股、合作经营、面向农民、服务“三农”的集体合作金融组织,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农户和农户联保制度,保证农民在联户担保的基础上获得小额低息贷款,有条件的农村地方政府可设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消除农民贷款难的实际状况,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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