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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贫困地区农信社贷款利率上浮过高对农民收入造成负面影响的调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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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浮动前,农村信用社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产业、不同对象、不同用途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政策,特别对小额信用贷款在利率上有一定优惠,一般农民种养业贷款最高不超过7.43%o自2004年实行新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后,农村信用社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益,采取较高的利率定价,利率普遍在9.55896~11,858%之间,使农户产生了“畏贷”心理。

    4.浮动利率执行中暗藏的道德风险增加了农民贷款成本。

    由于基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监控机制不健全,对其贷款的审查没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其贷款利率浮动有很大的随意性,利率定价行为可能存在潜在暗箱操作或“人情定价”,随意性扩大,有的农户为获得贷款要找担保、中介人等层层“打通关系”,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实际利率更高于农信社的名义利率。损害了,农户的正当权益,增加了农民的贷款成本;甚至潜藏着信用:社人员的道德风险,滋生**。

    5.促使民间借贷活跃。由于信用社贷款手续烦琐,贷款利率很高,很多农民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灵活性,手续简便,少去了许多中间环节,利率略高于信用社的最高浮动利率,许多农民表示在急需资金时,愿意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容易引起借贷纠纷。

    三、农信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高韵成因分析。

    1.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县以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农信社,而农信社资金来源少,农民资金需求量大,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导致农信社利率定价居高不下。

    2.基层信用社缺乏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据调查,农信社为了尽快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带有更强的趋利性,执行上浮相对较高的利率‘利率定价严重不合理。

    3.基层央行缺少利率浮动调控权。目前,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高利率,不符合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挤发展现状和农民收入水平,基层央行缺少利率浮动调控权’,使得农信社利率上浮较高。

    四、政策建议:

    1.建议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改变信用社一家支撑农村信贷市场的局面。目前,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大大减少了对农村的信贷投入,使得农民贷款难,建议农行、农发行等信贷机构重新考虑农村市场的资金需求,将邮政储蓄尽快建成可以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方便农户的贷款,促进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竞争。

    2.建议调低贫困地区农信社贷款上浮限度。由于贫困地区农民收入难,种植业和养殖业利润率低,农产品附加值低,没有形成产业链条,农民对高利率承受能力低,建议国家因地制宜,农信社实行区域间不同的浮动上限,调低老少边穷地区的农信社贷款浮动上限,对个别特困地方建议国家财政贴息,以利于贫困地区加快“三农”发展。

    3.建议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运用财政政策,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三农”经济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民增收。

    4.规范民间借贷。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来源匮乏,融资渠道单一,加之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融资途径更少。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要看到对当她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应正确认识、引导,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5.人民银行加强“窗口指导”,引导信用社合理科学定价,合理确定农贷利率上浮区间。人民银行要引导农信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本着为“三农”服务的指导思想,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避免贷款利率上浮过高,以缩小浮动利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6.加强对信用社利率的监督。目前信用社的利率管理还处在一个逐步规范化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由于受经营理念、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制定利率浮动区间带有一定的偏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为防止产生利率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社利率的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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